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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生鲜猪肉市场准入和报检制度

时间:2018-03-06      浏览次数:        来源: 牧业局       字号:[ ]

    一、加强源头治理,给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是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欺诈行为,是给肉食品进行非法添加的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凡进入定点屠宰环节屠宰的畜禽(指猪、牛、羊、鸡,下同),必须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对患有疫病的畜禽,不得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定点屠宰企业要如实记录畜禽来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溯源查验;畜禽在屠宰前必须停食静养12-24小时,在静养过程中如发现畜禽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病或死亡,一律不得屠宰,做好记录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已上市销售的“白皮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肉品,一经发现,主管部门应责令经营者下架停止经营。对其问题肉品一律予以没收,给予经济处罚。

二、规范屠宰行为,严禁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一经发现,主管部门将依照《条例》严肃处理。对于已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驻厂,对屠宰的畜禽实行屠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肉品应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屠宰企业对屠宰的畜禽应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肉品出具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对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屠宰企业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均不得出厂,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打私屠滥宰,畜禽屠宰行业是我省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凡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畜禽屠宰(《条例》规定的自宰自食除外)。私屠滥宰是无证无照经营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仅扰乱正常的屠宰市场秩序,而且给肉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对于私屠滥宰者除没收其、屠宰工具和设备、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外,还应依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给予其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项禁令

1、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2、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3、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4、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记;

5、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6、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违反上述禁令者,将视情节严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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