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实施意见
时间:2018-03-05 浏览次数: 来源: 审计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2〕11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并政办发〔2015〕)11号),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建立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工作目标的实现和审计成果的转化,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环节。审计查出的问题能否得到彻底整改,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积极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审计整改,杜绝屡审屡犯,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要坚持标本兼治,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好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二、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机制
建立古交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担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二召集人,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国资中心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古交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对审计整改工作分工负责、分类督办。
(二)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建立由政府办、纪委监委、组织部、发改、财政、公安、国资、税务、审计等单位和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机制。各部门要根据审计机关通报,结合自身职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对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的案件线索或有关事项,司法机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及时查办,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和建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督促落实整改。
(三)健全审计整改责任机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四)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审计结果(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同时报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改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对审计移送本单位处理事项采取措施情况,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原因及限期整改处理计划等。审计机关应定期向市政府综合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政府应依法就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五)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
审计机关应完善内部审计整改落实机制,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审计决定、未采纳审计建议和领导批示要求整改事项的,应查明原因,督促落实。必要时提交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六)落实审计整改督查机制
市政府每年应专题研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将审计整改工作难点,人大常委会决议、意见,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及市政府领导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列为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由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审计整改落实中由于机制体制等原因影响制约整改落实的,要及时协调解决,统筹推进。
(七)建立审计整改问责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对存在问题突出且具备整改条件而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整改、弄虚作假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由于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规定,由司法机关、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
市审计局要将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市委组织部要将审计整改情况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纪委监委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市委巡察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九)适时逐步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审计机关在适时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应采用会议、文件通报或审计结果公告等方式,在公开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建议的同时,逐步加大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力度。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单位,予以公开曝光。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附件:古交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古交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由市长担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二召集人,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国资中心为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职责
(一)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全市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重要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审计整改督促落实工作,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等。
(四)研究、起草审计整改工作文件。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负责协调处理审计整改工作日常事务。市审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委派一名中层干部担任联络员。
四、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难点、人大常委会决议意见、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及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要情(信息)、有关审计事项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突出且具备整改条件而逾期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分别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三)市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负责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
(四)市发改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有关项目进行清理、调整,或停止审批。
(五)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并经批准,暂停拨付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款项,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进行处理。
(六)市审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及时将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纪案件移送监察委等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乡镇、街办处理的,移送相关乡镇、街办或部门(单位),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组织人事部门。
2.在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意见。
3.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检查,并将整改结果汇总、归纳后报告联席会议。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意见建议、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及时报告联席会议。
4.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市地税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的渋税事项进行查处,足额征缴应补缴的税款。
(八)市国资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意见、建议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相关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召集人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协商提出,报经召集人同意后确定。
(二)通报制度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审计整改进展情况和整改结果。
(三)配合制度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审计整改事项需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将有关问题及责任人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市审计局。
本制度由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