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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6-07      浏览次数:        来源: 安监局       字号:[ ]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推进依法治安,保证“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稳定进行,我局决定从3月初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内开展“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人员

  组长:闫永平(古交市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王卫忠  温莉  李晋平  王东   莘鹏举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6.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7.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9.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10.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库房,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不达标和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等问题。

  2、冶金工贸:重点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煤气使用和违规使用可燃性彩色粉尘行为,整治作业场所违反《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存在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措施、粉尘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

  各相关企业要结合实际,依据各自生产工艺,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检查中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空白,全面开展大检查。

  (二)集中整治。

  1.实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依法打击整改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停产整顿一批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

  2.期间,我局将开展督促检查,开展暗查暗访,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巩固提升。

  1.对重点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保证此次大检查工作起到实效。

  2.各企业要进行及时总结,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把党委政府“五级五覆盖”、部门“五落实”、企业“五落实五到位”和领导挂牌督办落实到位,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此次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此次大检查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一些企业的大检查走了过场、挂了空档、放了空炮。

  (二)突出企业自查。各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主体责任和义务,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企业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周密组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包括前一阶段大检查排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停产停业整顿,隐患整改完毕要逐一验收销号。

  (三)严格检查执法。检查中,要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

  (四)坚持综合治理。实行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五)突出问责追究。强化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工作机制,对工作进展缓慢、不认真履职的,要通报批评;对上级部门督查抽查中发现而企业自查中却没有排查出隐患的,要追究企业隐患排查相关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上级部门督查抽查中发现而企业在自查中没有排查出重大隐患的,视同发生较大事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问责;对发现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视同发生较大事故对企业和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问责,造成事故的,依法从严问责。

  二○一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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