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古交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9-09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政局       字号:[ ]

 

【法规名称】 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古交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古政办发[2014]15号

【颁布时间】 2014-2-25

【实施时间】 2014-2-25

【效力属性】 有效

 

古交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太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全市14个乡镇街道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宣传、督促、实施本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三)统一审批、印制和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及《建筑垃圾消纳场资质证》;(四)对全市14个乡镇街道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14个乡镇街道环卫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三)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四)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引导、督促按规定倒入辖区内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五)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可适当有偿管理。

市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主要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选址审定工作。

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建筑工地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对不接受管理、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市城管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对乱倾乱倒等行为的规范管理工作。

市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规范管理工作。

市治超办主要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必须委托有经营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清运价格由双方约定。

第六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费按照并价费字[1993]18号《关于核定环卫部门有偿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即:建设部门交纳每吨2元的处置费,处置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另定。

第七条  拟承运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政务大厅《市政》窗口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一)车辆户籍台帐;(二)车辆证照(行驶证、养路费复印件);(三)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市政务大厅《市政》窗口自受理运输单位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书:(一)运输单位必须是在相关部门注册备案的经营主体;(二)车辆必须符合市交警部门的相关规定;(三)车辆必须符合环保条件,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黄标车”一律不予以审批;(四)大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为自卸式重车;小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为四轮农用车(个人车辆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编入运输队伍管理、营运)。(五)车辆必须有统一的密闭盖式装置;(六)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定位系统,且保证正常运行。

第九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市政务大厅《市政》窗口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在受理申请起3至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驶路线、时间段及有效期限后,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同时,到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领《通行证》,符合条件的,注明行驶时间段、行驶路线及有效期后,核发《通行证》。

《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一次准运证,工地转移交旧证办新证。

《建筑垃圾准运证》和《通行证》分别实行一车一证。运输过程中放置于驾驶室档风玻璃上,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二)装载适量(不准超过车箱冒尖),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五)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应选址在未利用地上。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向市政务大厅《市政》窗口办理接纳城市建筑垃圾的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在受理后5至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向社会公布,有偿收纳。

第十二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排水设施完善;(二)道路畅通;(三)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五)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一)做好消纳垃圾统计,按车辆拉运建筑垃圾的吨位签发回执(作为核对数量结算和检查的依据);(二)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三)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四)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五)根据场所容量来消纳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六)不得接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场的经营单位,应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办理规划手续前携带证照、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政务大厅《市政》窗口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填写《古交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核定申请表》,办理相关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申请《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相关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手续。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手续的,市住建局可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手续而开工的,市住建局应限期停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准运离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要采取降尘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实行封闭施工;(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九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有偿清运。

第二十条  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及管理应做到:(一)方便群众、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二)主干道上严禁堆放建筑垃圾;(三)居民堆放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一般不超过三天;(四)严禁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排放,禁止向汾河流域干流、支流及河滩、岸坡、坑塘、溶洞倾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任何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否则由市交警大队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承运车辆要装载适量、苫盖运输,并严格按照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上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消纳,严禁沿途抛洒污染路面和乱倾乱倒。否则,除责令整改外,由市城管执法大队,对不持《建筑垃圾准运证》进行拉运的,每车次处以500元罚款;对不按《建筑垃圾准运证》指定时间、路线拉运的,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沿途抛洒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对乱倾乱倒的,每立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施工单位现场没有具备规定条件而开工建设的,除责令整改外,由市住建局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除责令整改外,由市城管执法大队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接纳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管执法大队处以5000元罚款,由市市政环卫局吊销其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识牌或建筑垃圾准运证的,由市城管执法大队处以1000元罚款。对超载、超速、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由市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及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承运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妨碍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市公安局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古交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政府  网站维护: 古交市政府信息中心  网站地图
备案号:晋ICP备12000920号-1 晋公网安备 14018102000103号
技术支持: 泰得科技 访问量:
古交市政府网站标识码:14018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