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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治超信息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9-02      浏览次数:        来源: 治超办       字号:[ ]

 

为加强我市治超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管理,保障治超信息监控系统正常、高效并协调运行,推进治超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山西省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管理暂行规范》、省治超办《治超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 市、县两级治超办设立的通过通信等技术手段连接的治超综合信息监控系统,并与货运源头治超系统、公路超限检测站治超信息系统、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自动监控设备连接,能够实现实时传输治超数据、视频图像的信息监控平台,其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 市治超办负责市治超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监管,对全市治超信息传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负责本级治超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监管。
  • 市、县两级治超办设立的治超信息监控系统,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超限检测站监控中心、运管机构货运源头治超信息监控中心、具备治超职能的交警部门监控中心以及道路上安装的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车载动态智能监控系统等治超信息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实现对上述治超信息实时、连续监控。

管理职责

 

  • 市治超办负责本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具体运行和管理工作,对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采集的治超信息接入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系统进行实时、连续监控,并及时收集、汇总、存储和分析。
  • 县治超办负责县级治超信息系统、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经市、县治超领导组决定,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可交由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设立的公路管理机构维护管理,车载治超系统可交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运管机构维护管理。运管机构负责监督货运源头单位治超信息系统和车载终端系统的正常使用。

 

信息管理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接入下列治超信息:
  • 货运源头企业公示信息;

(二) 货运源头企业治超视频以及称重信息;

(三) 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系统、 交警部门安全检查服务站监控系统治超视频和称重信息;

  • 公路无人值守治超检测设施的治超视频和称重信息;
  • 安装卫星定位智能动态称重系统的货运车辆信息;
  • 治超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任倒查情况处理案件等信息;
  • 列入“黑名单”的货运源头、货运驾驶人以及货运车辆信息。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还应当录入用于治超信息发布的其他信息,并及时更新:
  • 通知公告(包括:通知、公告、工作总结、经验材料、实施方案、阶段工作安排、情况报告、统计数据);
  • 组织机构(市县两级治超领导组组织机构、治超办机构及人员设置);
  • 领导讲话(发布各级政府、领导召开的治超工作会议,有关活动的讲话);
  • 法律法规(国务院、交通部、省政府颁布的治超法律法规以及省治超办、市治超办印发的治超文件);
  • 治超动态(超限超载超专项治理行动、市县联合联动治超执法活动,各类工作检查、节日值班安排等相关工作动态);
  • 治超简报;
  • 制度办法(市治超办下达的各类治超工作制度、办法);
  • 各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
  • 省市下达的督办案件(督办卡、办结报告);
  • 源头监管巡查队伍及责任监管分工,路面流动稽查队伍及责任分工情况;
  • 区县内开展的责任倒查信息;
  • 治超宣传影视资料及图片;
  • 其他涉及治超应当录入的信息。

本条所列治超信息,应当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无电子文档的,可将原件扫描后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邮箱:TYZCPT@126.com)

  • 本办法第七条已明确应当录入市治超信息平台的各类治超信息,县(市、区)治超办、市治超办各内设机构应于下一个月的10日前通过市治超信息平台电子邮箱上传。同时一并上传“2015年治超综合信息上传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填写已上传信息的名称、时间和上传人姓名。登记表应与实际上传信息内容相一致。市治超办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对各单位每月上报情况进行核对、录入后,将情况上报市治超办领导。
  • 市治超信息系统值守人员应当对下列信息进行检查、登记:
  • 市、县治超监控中心运行情况。设备运行、值班人员情况,公路超限检测站、源头企业信息传输情况;
  • 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情况。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过磅图像和数据传输;
  • 源头企业装载情况。装载、图像和数据传输,证件登记等;
  • 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车辆通行量、称重记录数据传输。
  • 车载治超系统的数据传输情况;
  • 超限检测站暂停工作、源头企业停产及监控点故障的恢复情况,无人值守、车载系统的故障情况;
  • 其他接入监控中心应当检查、登记的治超信息。

 

人员管理及工作制度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按照信息监控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及时处理相关事物和业务保证信息监控平台正常运行。技术人员应当24小时响应,随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消除故障隐患。
  • 值守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群众投诉举报电话的接听、 传达;对上级督办、批办案件及时登记下达;各种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传送;对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逐级汇报请示,并按指示要求迅速安排落实。
  • 遇有信息系统异常和平台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排除。重大事故应立即向运维单位领导报告,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向治超机构领导报告。
  • 值守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的详细记载,严格交接班工作。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控平台相关工作制度:
  • 值班制度;
  • 系统维护及管理制度;
  • 信息管理制度;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应急处置制度;
  •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 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技术要求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治超信息应用软件应当统一、规范。

数据库、接口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范,确保设备能够互联互通、相互兼容,各类数据实时共享。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硬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配置,满足可靠、稳定、连续运行的要求,硬件系统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
  • 县级治超平台各系统的建设,在方案确定后应向市治超办进行报备,由市、县两级共同对系统的对接进行论证,保证所建设的系统能顺利的与市平台对接。
  • 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向市治超办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提供该平台的普通用户名、密码和IP地址。
  • 县级治超信息监控平台应当保证其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与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联网运行。
  • 县治超办应当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要货运源头安装和使用治超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要求将源头治超信息、车辆装载信息完整、准确录入货运源头治超信息系统,传送至县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
  • 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将货运源头治超信息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 安装治超信息系统的货运源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启、使用。

 

  • 监督管理

 

  • 县(市、区)治超办、市治超办各内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向市治超办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对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在科技治超经费补助和科技治超建设项目上予以核减:
  • 2015年2月底前未将2014年全年应上传治超信息全部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
  • 2015年3月底前仍未实现与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联网运行的;
  • 已安装治超信息系统的货运源头企业不按要求上传车辆称重过磅数据的;
  • 对市治超办承担建设的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需要在光纤网络敷设、接电、供水等的施工作业,应当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提供协调、协助,但不积极协调、协助的;
  • 经常无故断网又不及时处理的、擅自停用或不使用系统,造成联网不通,无法实施监控的;
  • 上传月份有信息上传,但故意不上传、连续多月不上传或上传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 借各种理由拒不上传信息的;
  • 全年无任何信息上传的。

 

附则

 

  •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市治超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管理,保障治超信息监控系统正常、高效并协调运行,推进治超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山西省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管理暂行规范》、省治超办《治超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 市、县两级治超办设立的通过通信等技术手段连接的治超综合信息监控系统,并与货运源头治超系统、公路超限检测站治超信息系统、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自动监控设备连接,能够实现实时传输治超数据、视频图像的信息监控平台,其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 市治超办负责市治超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监管,对全市治超信息传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负责本级治超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监管。
  • 市、县两级治超办设立的治超信息监控系统,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超限检测站监控中心、运管机构货运源头治超信息监控中心、具备治超职能的交警部门监控中心以及道路上安装的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车载动态智能监控系统等治超信息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实现对上述治超信息实时、连续监控。

管理职责

 

  • 市治超办负责本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具体运行和管理工作,对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采集的治超信息接入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系统进行实时、连续监控,并及时收集、汇总、存储和分析。
  • 县治超办负责县级治超信息系统、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经市、县治超领导组决定,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可交由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设立的公路管理机构维护管理,车载治超系统可交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运管机构维护管理。运管机构负责监督货运源头单位治超信息系统和车载终端系统的正常使用。

 

信息管理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接入下列治超信息:
  • 货运源头企业公示信息;

(二) 货运源头企业治超视频以及称重信息;

(三) 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系统、 交警部门安全检查服务站监控系统治超视频和称重信息;

  • 公路无人值守治超检测设施的治超视频和称重信息;
  • 安装卫星定位智能动态称重系统的货运车辆信息;
  • 治超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任倒查情况处理案件等信息;
  • 列入“黑名单”的货运源头、货运驾驶人以及货运车辆信息。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还应当录入用于治超信息发布的其他信息,并及时更新:
  • 通知公告(包括:通知、公告、工作总结、经验材料、实施方案、阶段工作安排、情况报告、统计数据);
  • 组织机构(市县两级治超领导组组织机构、治超办机构及人员设置);
  • 领导讲话(发布各级政府、领导召开的治超工作会议,有关活动的讲话);
  • 法律法规(国务院、交通部、省政府颁布的治超法律法规以及省治超办、市治超办印发的治超文件);
  • 治超动态(超限超载超专项治理行动、市县联合联动治超执法活动,各类工作检查、节日值班安排等相关工作动态);
  • 治超简报;
  • 制度办法(市治超办下达的各类治超工作制度、办法);
  • 各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
  • 省市下达的督办案件(督办卡、办结报告);
  • 源头监管巡查队伍及责任监管分工,路面流动稽查队伍及责任分工情况;
  • 区县内开展的责任倒查信息;
  • 治超宣传影视资料及图片;
  • 其他涉及治超应当录入的信息。

本条所列治超信息,应当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无电子文档的,可将原件扫描后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邮箱:TYZCPT@126.com)

  • 本办法第七条已明确应当录入市治超信息平台的各类治超信息,县(市、区)治超办、市治超办各内设机构应于下一个月的10日前通过市治超信息平台电子邮箱上传。同时一并上传“2015年治超综合信息上传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填写已上传信息的名称、时间和上传人姓名。登记表应与实际上传信息内容相一致。市治超办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对各单位每月上报情况进行核对、录入后,将情况上报市治超办领导。
  • 市治超信息系统值守人员应当对下列信息进行检查、登记:
  • 市、县治超监控中心运行情况。设备运行、值班人员情况,公路超限检测站、源头企业信息传输情况;
  • 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情况。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过磅图像和数据传输;
  • 源头企业装载情况。装载、图像和数据传输,证件登记等;
  • 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车辆通行量、称重记录数据传输。
  • 车载治超系统的数据传输情况;
  • 超限检测站暂停工作、源头企业停产及监控点故障的恢复情况,无人值守、车载系统的故障情况;
  • 其他接入监控中心应当检查、登记的治超信息。

 

人员管理及工作制度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按照信息监控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及时处理相关事物和业务保证信息监控平台正常运行。技术人员应当24小时响应,随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消除故障隐患。
  • 值守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群众投诉举报电话的接听、 传达;对上级督办、批办案件及时登记下达;各种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传送;对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逐级汇报请示,并按指示要求迅速安排落实。
  • 遇有信息系统异常和平台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排除。重大事故应立即向运维单位领导报告,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向治超机构领导报告。
  • 值守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的详细记载,严格交接班工作。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控平台相关工作制度:
  • 值班制度;
  • 系统维护及管理制度;
  • 信息管理制度;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应急处置制度;
  •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 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技术要求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治超信息应用软件应当统一、规范。

数据库、接口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范,确保设备能够互联互通、相互兼容,各类数据实时共享。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硬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配置,满足可靠、稳定、连续运行的要求,硬件系统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
  • 县级治超平台各系统的建设,在方案确定后应向市治超办进行报备,由市、县两级共同对系统的对接进行论证,保证所建设的系统能顺利的与市平台对接。
  • 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向市治超办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提供该平台的普通用户名、密码和IP地址。
  • 县级治超信息监控平台应当保证其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与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联网运行。
  • 县治超办应当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要货运源头安装和使用治超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要求将源头治超信息、车辆装载信息完整、准确录入货运源头治超信息系统,传送至县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
  • 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将货运源头治超信息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 安装治超信息系统的货运源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启、使用。

 

  • 监督管理

 

  • 县(市、区)治超办、市治超办各内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向市治超办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对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在科技治超经费补助和科技治超建设项目上予以核减:
  • 2015年2月底前未将2014年全年应上传治超信息全部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
  • 2015年3月底前仍未实现与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联网运行的;
  • 已安装治超信息系统的货运源头企业不按要求上传车辆称重过磅数据的;
  • 对市治超办承担建设的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需要在光纤网络敷设、接电、供水等的施工作业,应当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提供协调、协助,但不积极协调、协助的;
  • 经常无故断网又不及时处理的、擅自停用或不使用系统,造成联网不通,无法实施监控的;
  • 上传月份有信息上传,但故意不上传、连续多月不上传或上传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 借各种理由拒不上传信息的;
  • 全年无任何信息上传的。

 

附则

 

  •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市治超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管理,保障治超信息监控系统正常、高效并协调运行,推进治超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山西省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管理暂行规范》、省治超办《治超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 市、县两级治超办设立的通过通信等技术手段连接的治超综合信息监控系统,并与货运源头治超系统、公路超限检测站治超信息系统、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自动监控设备连接,能够实现实时传输治超数据、视频图像的信息监控平台,其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 市治超办负责市治超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监管,对全市治超信息传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负责本级治超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监管。
  • 市、县两级治超办设立的治超信息监控系统,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超限检测站监控中心、运管机构货运源头治超信息监控中心、具备治超职能的交警部门监控中心以及道路上安装的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车载动态智能监控系统等治超信息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实现对上述治超信息实时、连续监控。

管理职责

 

  • 市治超办负责本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具体运行和管理工作,对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采集的治超信息接入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系统进行实时、连续监控,并及时收集、汇总、存储和分析。
  • 县治超办负责县级治超信息系统、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经市、县治超领导组决定,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可交由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设立的公路管理机构维护管理,车载治超系统可交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运管机构维护管理。运管机构负责监督货运源头单位治超信息系统和车载终端系统的正常使用。

 

信息管理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接入下列治超信息:
  • 货运源头企业公示信息;

(二) 货运源头企业治超视频以及称重信息;

(三) 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系统、 交警部门安全检查服务站监控系统治超视频和称重信息;

  • 公路无人值守治超检测设施的治超视频和称重信息;
  • 安装卫星定位智能动态称重系统的货运车辆信息;
  • 治超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任倒查情况处理案件等信息;
  • 列入“黑名单”的货运源头、货运驾驶人以及货运车辆信息。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还应当录入用于治超信息发布的其他信息,并及时更新:
  • 通知公告(包括:通知、公告、工作总结、经验材料、实施方案、阶段工作安排、情况报告、统计数据);
  • 组织机构(市县两级治超领导组组织机构、治超办机构及人员设置);
  • 领导讲话(发布各级政府、领导召开的治超工作会议,有关活动的讲话);
  • 法律法规(国务院、交通部、省政府颁布的治超法律法规以及省治超办、市治超办印发的治超文件);
  • 治超动态(超限超载超专项治理行动、市县联合联动治超执法活动,各类工作检查、节日值班安排等相关工作动态);
  • 治超简报;
  • 制度办法(市治超办下达的各类治超工作制度、办法);
  • 各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
  • 省市下达的督办案件(督办卡、办结报告);
  • 源头监管巡查队伍及责任监管分工,路面流动稽查队伍及责任分工情况;
  • 区县内开展的责任倒查信息;
  • 治超宣传影视资料及图片;
  • 其他涉及治超应当录入的信息。

本条所列治超信息,应当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无电子文档的,可将原件扫描后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邮箱:TYZCPT@126.com)

  • 本办法第七条已明确应当录入市治超信息平台的各类治超信息,县(市、区)治超办、市治超办各内设机构应于下一个月的10日前通过市治超信息平台电子邮箱上传。同时一并上传“2015年治超综合信息上传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填写已上传信息的名称、时间和上传人姓名。登记表应与实际上传信息内容相一致。市治超办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对各单位每月上报情况进行核对、录入后,将情况上报市治超办领导。
  • 市治超信息系统值守人员应当对下列信息进行检查、登记:
  • 市、县治超监控中心运行情况。设备运行、值班人员情况,公路超限检测站、源头企业信息传输情况;
  • 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情况。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过磅图像和数据传输;
  • 源头企业装载情况。装载、图像和数据传输,证件登记等;
  • 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车辆通行量、称重记录数据传输。
  • 车载治超系统的数据传输情况;
  • 超限检测站暂停工作、源头企业停产及监控点故障的恢复情况,无人值守、车载系统的故障情况;
  • 其他接入监控中心应当检查、登记的治超信息。

 

人员管理及工作制度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按照信息监控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及时处理相关事物和业务保证信息监控平台正常运行。技术人员应当24小时响应,随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消除故障隐患。
  • 值守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群众投诉举报电话的接听、 传达;对上级督办、批办案件及时登记下达;各种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传送;对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逐级汇报请示,并按指示要求迅速安排落实。
  • 遇有信息系统异常和平台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排除。重大事故应立即向运维单位领导报告,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向治超机构领导报告。
  • 值守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的详细记载,严格交接班工作。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控平台相关工作制度:
  • 值班制度;
  • 系统维护及管理制度;
  • 信息管理制度;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应急处置制度;
  •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 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技术要求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治超信息应用软件应当统一、规范。

数据库、接口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范,确保设备能够互联互通、相互兼容,各类数据实时共享。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硬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配置,满足可靠、稳定、连续运行的要求,硬件系统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
  • 县级治超平台各系统的建设,在方案确定后应向市治超办进行报备,由市、县两级共同对系统的对接进行论证,保证所建设的系统能顺利的与市平台对接。
  • 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向市治超办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提供该平台的普通用户名、密码和IP地址。
  • 县级治超信息监控平台应当保证其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与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联网运行。
  • 县治超办应当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要货运源头安装和使用治超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要求将源头治超信息、车辆装载信息完整、准确录入货运源头治超信息系统,传送至县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
  • 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将货运源头治超信息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 安装治超信息系统的货运源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启、使用。

 

  • 监督管理

 

  • 县(市、区)治超办、市治超办各内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向市治超办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对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在科技治超经费补助和科技治超建设项目上予以核减:
  • 2015年2月底前未将2014年全年应上传治超信息全部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
  • 2015年3月底前仍未实现与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联网运行的;
  • 已安装治超信息系统的货运源头企业不按要求上传车辆称重过磅数据的;
  • 对市治超办承担建设的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需要在光纤网络敷设、接电、供水等的施工作业,应当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提供协调、协助,但不积极协调、协助的;
  • 经常无故断网又不及时处理的、擅自停用或不使用系统,造成联网不通,无法实施监控的;
  • 上传月份有信息上传,但故意不上传、连续多月不上传或上传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 借各种理由拒不上传信息的;
  • 全年无任何信息上传的。

 

附则

 

  •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市治超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管理,保障治超信息监控系统正常、高效并协调运行,推进治超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山西省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管理暂行规范》、省治超办《治超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 市、县两级治超办设立的通过通信等技术手段连接的治超综合信息监控系统,并与货运源头治超系统、公路超限检测站治超信息系统、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自动监控设备连接,能够实现实时传输治超数据、视频图像的信息监控平台,其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 市治超办负责市治超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监管,对全市治超信息传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负责本级治超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监管。
  • 市、县两级治超办设立的治超信息监控系统,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超限检测站监控中心、运管机构货运源头治超信息监控中心、具备治超职能的交警部门监控中心以及道路上安装的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车载动态智能监控系统等治超信息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实现对上述治超信息实时、连续监控。

管理职责

 

  • 市治超办负责本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具体运行和管理工作,对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采集的治超信息接入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系统进行实时、连续监控,并及时收集、汇总、存储和分析。
  • 县治超办负责县级治超信息系统、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经市、县治超领导组决定,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可交由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设立的公路管理机构维护管理,车载治超系统可交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运管机构维护管理。运管机构负责监督货运源头单位治超信息系统和车载终端系统的正常使用。

 

信息管理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接入下列治超信息:
  • 货运源头企业公示信息;

(二) 货运源头企业治超视频以及称重信息;

(三) 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系统、 交警部门安全检查服务站监控系统治超视频和称重信息;

  • 公路无人值守治超检测设施的治超视频和称重信息;
  • 安装卫星定位智能动态称重系统的货运车辆信息;
  • 治超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任倒查情况处理案件等信息;
  • 列入“黑名单”的货运源头、货运驾驶人以及货运车辆信息。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还应当录入用于治超信息发布的其他信息,并及时更新:
  • 通知公告(包括:通知、公告、工作总结、经验材料、实施方案、阶段工作安排、情况报告、统计数据);
  • 组织机构(市县两级治超领导组组织机构、治超办机构及人员设置);
  • 领导讲话(发布各级政府、领导召开的治超工作会议,有关活动的讲话);
  • 法律法规(国务院、交通部、省政府颁布的治超法律法规以及省治超办、市治超办印发的治超文件);
  • 治超动态(超限超载超专项治理行动、市县联合联动治超执法活动,各类工作检查、节日值班安排等相关工作动态);
  • 治超简报;
  • 制度办法(市治超办下达的各类治超工作制度、办法);
  • 各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
  • 省市下达的督办案件(督办卡、办结报告);
  • 源头监管巡查队伍及责任监管分工,路面流动稽查队伍及责任分工情况;
  • 区县内开展的责任倒查信息;
  • 治超宣传影视资料及图片;
  • 其他涉及治超应当录入的信息。

本条所列治超信息,应当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无电子文档的,可将原件扫描后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邮箱:TYZCPT@126.com)

  • 本办法第七条已明确应当录入市治超信息平台的各类治超信息,县(市、区)治超办、市治超办各内设机构应于下一个月的10日前通过市治超信息平台电子邮箱上传。同时一并上传“2015年治超综合信息上传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填写已上传信息的名称、时间和上传人姓名。登记表应与实际上传信息内容相一致。市治超办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对各单位每月上报情况进行核对、录入后,将情况上报市治超办领导。
  • 市治超信息系统值守人员应当对下列信息进行检查、登记:
  • 市、县治超监控中心运行情况。设备运行、值班人员情况,公路超限检测站、源头企业信息传输情况;
  • 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情况。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过磅图像和数据传输;
  • 源头企业装载情况。装载、图像和数据传输,证件登记等;
  • 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车辆通行量、称重记录数据传输。
  • 车载治超系统的数据传输情况;
  • 超限检测站暂停工作、源头企业停产及监控点故障的恢复情况,无人值守、车载系统的故障情况;
  • 其他接入监控中心应当检查、登记的治超信息。

 

人员管理及工作制度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按照信息监控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及时处理相关事物和业务保证信息监控平台正常运行。技术人员应当24小时响应,随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消除故障隐患。
  • 值守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群众投诉举报电话的接听、 传达;对上级督办、批办案件及时登记下达;各种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传送;对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逐级汇报请示,并按指示要求迅速安排落实。
  • 遇有信息系统异常和平台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排除。重大事故应立即向运维单位领导报告,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向治超机构领导报告。
  • 值守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的详细记载,严格交接班工作。
  • 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控平台相关工作制度:
  • 值班制度;
  • 系统维护及管理制度;
  • 信息管理制度;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应急处置制度;
  •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 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技术要求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治超信息应用软件应当统一、规范。

数据库、接口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范,确保设备能够互联互通、相互兼容,各类数据实时共享。

  • 市县两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硬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配置,满足可靠、稳定、连续运行的要求,硬件系统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
  • 县级治超平台各系统的建设,在方案确定后应向市治超办进行报备,由市、县两级共同对系统的对接进行论证,保证所建设的系统能顺利的与市平台对接。
  • 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向市治超办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提供该平台的普通用户名、密码和IP地址。
  • 县级治超信息监控平台应当保证其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与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联网运行。
  • 县治超办应当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要货运源头安装和使用治超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要求将源头治超信息、车辆装载信息完整、准确录入货运源头治超信息系统,传送至县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
  • 县级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应当将货运源头治超信息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 安装治超信息系统的货运源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启、使用。

 

  • 监督管理

 

  • 县(市、区)治超办、市治超办各内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向市治超办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对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在科技治超经费补助和科技治超建设项目上予以核减:
  • 2015年2月底前未将2014年全年应上传治超信息全部上传至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的;
  • 2015年3月底前仍未实现与市治超综合信息监控平台联网运行的;
  • 已安装治超信息系统的货运源头企业不按要求上传车辆称重过磅数据的;
  • 对市治超办承担建设的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需要在光纤网络敷设、接电、供水等的施工作业,应当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提供协调、协助,但不积极协调、协助的;
  • 经常无故断网又不及时处理的、擅自停用或不使用系统,造成联网不通,无法实施监控的;
  • 上传月份有信息上传,但故意不上传、连续多月不上传或上传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 借各种理由拒不上传信息的;
  • 全年无任何信息上传的。

 

附则

 

  •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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